(2017)云232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月洪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3刑初41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月洪,男,生于1967年5月16日,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月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茅晓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月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马月洪到刘祖云家吃饭饮酒,14时50分许,马月洪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刘祖云行驶至蟠猫乡杜古线K10+1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月洪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民警随即将马月洪送往牟定县蟠猫乡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2016年12月30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月洪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月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车辆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及告知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锦润司鉴中心[2016]检鉴字第0827号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锦润司鉴中心[2017]车鉴字第020号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告知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月洪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月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月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量刑方面,被告人马月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月洪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月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月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罚金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朝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海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