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满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满意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满意,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2016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满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满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满意于2016年4月份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莲塘村庙莲新村三巷5号住宅旁边,明知一辆常光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J×××××、发动机号00038432、车架号LC222TLD8D0003592、型号CK110T-D)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54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满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质证的被告人黄满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辩认笔录,作案地点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满意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满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黄满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满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将扣押的常光牌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粤J×××××、发动机号00038432、车架号LC222TLD8D0003592、型号CK110T-D)返还给被害人李汉泉(江门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于2016年9月14日已将上述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李汉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柯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