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占金中、皮和娇与李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金中,皮和娇,李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05号申请执行人占金中。申请执行人皮和娇。被执行人李梦玲。申请执行人占金中、皮和娇与被执行人李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20195.2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171元,执行费203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现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6年3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综上所述,因本院被执行人李梦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占金中、皮和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