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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明会与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学校、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会,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学校,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1999号原告:陈明会,男,汉族,1933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学校,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法定代表人:陈琨,校长。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法定代表人:陈钦领,村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令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明会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学校(以下简称南街学校)、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街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会委托代理人崔国庆,被告南街学校法定代表人陈琨、南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钦领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解冰、孟令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2009年3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南街学校内的五分宅基地,并赔偿8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南街村三组村民,在南街学校内有宅基地一处,上面建有房屋六间,面积约五分。2009年3月19日,二被告以学校危房改造为由,借用宅基地一段时间。双方签订协议,但未约定借用期限及借用期间的费用。后被告将原告房屋拆掉,新建房屋四间。现原告年事已高,找到被告退还宅基地,遭到拒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被告南街学校辩称,陈琨2005年担任南街学校校长,在其上学的时候,争议房屋就是学校。2009年学校是在原基础上改造的办公室。被告南街村委会辩称,开始都是南街学校的房子,不是原告的房子,房屋漏水,后来改造,与原告没有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南街村委会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南街学校因办公室拐角宅基地,经村委会调查,以前属村借用,未付过任何款项。因学校危房改造,经村委会与陈明会协商,仍继续借用。如学校搬迁,拐角宅基地和房屋归原告陈明会使用,在学校使用期间,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秩序。另查明,现争议土地上房屋为学校办公室。以上事实有协议书、照片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南街村委会协议约定:“如学校搬迁,争议房屋与宅基地归原告陈明会使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明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明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