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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元章、李婵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元章,李婵,黎中元,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元章,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法定代表人:龙炬燎,院长。一审原告:李婵,女,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一审原告:黎中元,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述两一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一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黎元章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以下简称钟落潭敬老院),一审原告李婵、黎中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元章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黎某2013年11月出现湿疹与钟落潭敬老院的护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黎某本身就是因为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而到钟落潭敬老院接受照顾及护理,钟落潭敬老院也同意提供一级护理。根据钟落潭镇政府对黎元章等人投诉的回复意见,以及钟落潭敬老院的法定代表人龙炬燎对黎元章等人的回复,均可证明钟落潭敬老院提供的住宿环境及饮食条件差,导致老人饮食后出现腹泻。因此,引起黎某湿疹的原因首先是钟落潭敬老院的饮食卫生条件差,导致黎某腹泻;其次,黎某腹泻后,钟落潭敬老院并未按照护理规范护理,而且在黎某已经出现湿疹时,护工也没有通知医生或家属,所以才导致黎某出现严重湿疹的后果。(二)一、二审认定黎某出现肠梗阻后死亡与钟落潭敬老院的照护行为没有关系是错误的。黎某去世前每年都有体检,体检结果反映黎某从未得过××,黎某入住钟落潭敬老院后也从未发生过××。本次因为肠梗阻入住医院后出现××完全是因为肠梗阻引起的,虽然《死亡医学证明书》记录黎某死亡原因是××,但××发生的原因就是肠梗阻,而发生肠梗阻是因为钟落潭敬老院存在严重失职才导致的,因此,黎某死亡与钟落潭敬老院存在因果关系,故钟落潭敬老院应承担全责。据此,黎元章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黎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导致黎某死亡的直接病因是急性心功能不全,引起直接病因的疾病或情况是肺部感染,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不完全性肠梗阻。黎元章主张根据钟落潭镇政府的回复意见以及龙炬燎的回复意见等,可证明钟落潭敬老院提供的住宿环境及饮食条件差,导致老人饮食后出现腹泻,进而导致黎某出现严重湿疹,但黎元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认定结论,亦不足以证实钟落潭镇敬老院的行为与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黎元章主张应由钟落潭敬老院对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综上,黎元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元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佘琼圣审判员  王振宏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爱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