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法定代表人虞秀军。被执行人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法定代表人陈敬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6)浙0782行审00037号判决书,于2016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民委员会以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2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教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