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子才、徐露露、徐欢欢、徐晓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才,徐露露,徐欢欢,徐晓鸿,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子才,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徐露露,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徐欢欢,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晓鸿,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袁振,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才、徐露露、徐欢欢、徐晓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