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吕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吕品,孙学列,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76036-X。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内,组织机构代码73398842-3。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原审被告:吕品,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审被告:孙学列,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1244743045。原审第三人:吕中,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品、孙学列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9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吕品、孙学列连带归还保证金24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审理中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亦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据此,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也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不享有上诉权,其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上诉。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华惠审判员  邓 山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白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