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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选杰与被告孙亚丽、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选杰,孙亚丽,杨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617号原告:吕选杰,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孙亚丽,女,汉族,50岁,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杨延芳,女,汉族,47岁,住山西省河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选杰与被告孙亚丽、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选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吕选杰负担。审 判 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斐琼书 记 员  毛晓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