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选杰与被告孙亚丽、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选杰,孙亚丽,杨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617号原告:吕选杰,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孙亚丽,女,汉族,50岁,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杨延芳,女,汉族,47岁,住山西省河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选杰与被告孙亚丽、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选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吕选杰负担。审 判 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斐琼书 记 员 毛晓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