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本院在执行柳某某诉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4月25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