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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本院在执行柳某某诉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4月25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