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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藏业光、李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藏业光,李双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9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加友,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藏业光。被告李双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藏业光、李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原告按撤诉处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