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玲娟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娟,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13号原告:李玲娟,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健,男,26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玲娟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玲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玲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柴也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