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泌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址泌阳县文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徐清敏,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许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泌人口征决字[2015]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许某某、姚某某夫妇于2014年7月份政策外违法生育三胎为由,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第一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并送达了泌人口征决字[2015]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许某某、姚满意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882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对许某某、姚某某夫妇作出的泌人口征决字[2015]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张一峰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