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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祥忠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51号移送执行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林祥忠,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林祥忠罚金一案中,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祥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祥忠住房公积金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