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剑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剑光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53号罪犯杨剑光,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大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剑光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辽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剑光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4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剑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4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剑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剑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剑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