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苏园宾馆家属区一麻将馆内,与被害人何某某因打麻将一事发生口角,并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雷某某从麻将馆桌子上拿了一把剪刀将何某某头部、颈部、右手等捅伤,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量刑建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损失五万七千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并且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损失给被害人方,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雷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海斌人民陪审员 王阳篪人民陪审员 康赛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泽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