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身份证号码:2108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正大里,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格林新居小区。因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9月19日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诈骗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以营站检公诉刑诉字(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候园馨、杨壹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东新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5200830017071942的信用卡,后被告人周某某开始使用该卡并进行透支,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开始拖欠信用卡款项,不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截止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用此信用卡透支人民币46.928.33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36.866.81元,利息人民币10.061.52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农业银行透支记录、情况说明、证人马某、张某、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计算。具体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秦 伟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周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索丽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