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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王世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624号罪犯王世明,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3月29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996号、(2015)宁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世明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世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王世明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2016年1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明系职务犯罪,财产刑未履行,不积极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