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现如与吕顺鹏、姚建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现如,吕顺鹏,姚建猛,丁桂平,张家港市朝南氨纶纱布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2061号原告:彭现如,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瑜,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顺鹏,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姚建猛,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原张家港市德积红星彩钢瓦经销部业主,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丁桂平,男,1968年12月2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朝南氨纶纱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朝南村。法定代表人:郭幼鹏。原告彭现如与被告吕顺鹏、姚建猛、丁桂平、张家港市朝南氨纶纱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南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彭现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1747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9月8日,原告在为被告朝南公司厂房铺设彩钢瓦作业中从屋面坠下受伤。原告于2006年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6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从事故之日起10年的后续护理费。原告于2010年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06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的后续治疗费用。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原告因为本案受伤治疗又产生101590.29元的治疗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吕顺鹏为本案主债务人,而吕顺鹏个人身份证号码等证明其身份的信息原告彭现如一直未能提供,被告身份不明确,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现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东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