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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边家志与陈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家志,陈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04号原告边家志,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彬,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家志与被告陈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交被告的住址,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待提供新的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家志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边家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