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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文权、赵雪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唐文权,赵雪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申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廷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文权,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雪珍,汉族,农民,住庆阳市。申请再审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文权、赵雪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判决后,我公司发现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两份《租赁补充协议》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涉嫌伪造,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判决的租金、装修费、违约金均无事实及合法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及证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志光审判员  苟培平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