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谷贱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贱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贱苟,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因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7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贱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本院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5月4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贱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被告人谷贱苟利用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办事处龙门池村5组的自建房开设麻将馆。同年4月份,被告人谷贱苟在该麻将馆二楼为参赌人员提供“广东三公”赌博的场所并抽头渔利。同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谷贱苟与程某甲、谢某甲、江某甲等人在二楼参赌“广东三公”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赌资1250元。另查明,被告人谷贱苟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11000元。被告人谷贱苟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被告人谷贱苟利用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办事处龙门池村5组的自建房开设麻将馆。同年4月份,被告人谷贱苟在该麻将馆二楼为参赌人员提供“广东三公”赌博的场所,并抽头渔利。被告人谷贱苟在开设赌场期间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1000元。同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谷贱苟与参赌人员程某甲、谢某甲、江某甲等人在被告人谷贱苟开设的麻将馆二楼参赌“广东三公”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收缴赌资1120元。另查明,被告人谷贱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同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6月17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2、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知道谷贱苟的麻将馆大概是2016年2月份左右开的,他家就住在麻将馆隔壁,他经常去谷贱苟家麻将馆玩。同年7月13日晚,他去找谷贱苟聊天,谷贱苟就叫他们跟他一起去二楼打“广东三公”,参与人员有他、“院长”、陈英、许某乙、谢某甲、谷贱苟,最小下注50元,上不封顶,谷贱苟负责抽水,人多就抽1000元,人少就抽600-800元,出现盒子的那把牌抽水50元。3、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知道谷贱苟的麻将馆大概是2016年3月份开的,他去过三次,最后一次是2016年7月13日,当天是谷贱苟打电话叫他过去打“广东三公”,他先和陈某甲的姐姐、老许、谷贱苟四人打了一个小时的红中麻将,“院长”过来后,谷贱苟就要他们上楼去打“广东三公”,到了晚上9点多,民警就过来了。当晚参赌的人有他、“院长”、江某甲、谷贱苟四人,最小下注50元,上不封顶,谷贱苟负责抽水,参与赌博的人多就抽1000元,人少就抽600-800元,出现盒子(三张相加是十点)那把牌就抽50元。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3日晚上,她去了谷贱苟的麻将馆,当时参与广东三公的人有谢某甲、谷贱苟、江某甲等5、6人,她不清楚赌注具体大小,只是看到桌上都是50、100元,谷贱苟负责抽水,每次抽1000元,出现盒子就抽50元,一直抽满1000元。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谷贱苟打电话告诉他说谷贱苟在自建房开设了麻将馆,要他有时间去打麻将。谷贱苟开的麻将馆不是天天有人参与广东三公,只是有人提出要开广东三公且有人参与时才会在二楼开设广东三公赌局。同年7月14日他到谷贱苟的麻将馆去打麻将,到二楼时看见有人围在里面的房子里打广东三公,他认识的参赌人员只有江某甲,他站在一边看,桌上摆了有50、100元的现金,但具体赌注是多少他不清楚。他有两次到麻将馆打麻将时,看见有人在房间里用扑克牌赌博,不知道是不是开广东三公。广东三公的抽水他不清楚,麻将抽水是20元一个人。6、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3日,他到谷贱苟开设的麻将馆里结算烟钱,在麻将馆二楼的房间看见有人围在里面房间的桌子上打广东三公,参赌的人他不认识,抽水的事也不清楚。7、证人谭新文的证言证明,谷贱苟是他堂哥,2016年7月14日他到谷贱苟家二楼房内看到三、四个人在房内利用扑克牌打“广东三公”,他不认识参与赌博的人,也不清楚赌注。8、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13日23时许,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苏仙区龙门池社区龙门池村5组自建房有人开设赌场并将被告人谷贱苟抓获。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谢某甲、江某甲、陈某乙分别辨认出谷贱苟就是赌场老板“狗狗”以及谷贱苟辨认出“院长”就是参赌男子。10、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6年7月14日,公安民警从现场收缴无主赌资1000元、从江某甲处收缴赌资50元、从谢某甲处收缴毒资70元。11、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公(治)决字[2016]第13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谷贱苟因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12、本院(2011)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宣告缓刑罪犯执行告知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谷贱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6月17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13、被告人谷贱苟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谷贱苟出生于1969年1月4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4、被告人谷贱苟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下旬,他开始在苏仙区白鹿洞街道办事处龙门池村5组自建房开设麻将馆,他在一楼住房摆放了一台麻将机,二楼住房摆了两台麻将机,提供给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他开设麻将馆后,江某甲、谢某甲及一些妇女开始到麻将馆来参与赌博。同年4月,通过朋友介绍,外号叫“院长”的宜章人到他的麻将馆参与赌博,“院长”参与麻将赌博时提出麻将不刺激,要求开设“广东三公”赌博,于是他利用麻将馆里面的小房间开设“广东三公”赌场,提供给“院长”、江某甲、谢某甲等人参与“广东三公”赌博。赌场抽水的工作一般是他来负责,打5元麻将的抽台费40元,打10元麻将的抽台费60元。“广东三公”抽水数额是不固定的,主要根据赌博的时长来决定,参赌时间短的抽水100多元,时间稍长的200元到300元不等,时间更长的抽水500至700元不等,每个月大约开4至5次的广东三公赌博,一般每次有5至6人参与,每次抽取费用至少500元至700元钱左右,估算一共抽水获利11000元,其中还包括赌博人员晚餐费用。同年7月13日晚上21时多,江某甲、谢某甲、“院长”和其老婆及谷桂香等人来到他家二楼里面的房间玩“广东三公”赌博,打20和50的底。有3至4个人在玩,旁边有些人在围观。大约23时许,公安民警就来了并把参赌人员带到公安局。本院认为,被告人谷贱苟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贱苟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谷贱苟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谷贱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谷贱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谷贱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已执行五个月二十一日,尚余刑期二年六个月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谷贱苟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郴敏代理审判员 何知霖人民陪审员 雷世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 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