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更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淑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淑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410号罪犯张淑霞,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连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淑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追缴同案犯与其共同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美元三千元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198号、(2015)宁刑执���第7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淑霞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淑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淑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张淑霞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2016年1月、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追缴同案犯与其共同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美元三千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淑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淑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