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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5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黄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半山华府小区大门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共计净重0.6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四片合计净重0.3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封某,交易完毕后,民警即将黄成捉获,查获交易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并建议判处黄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刑期折抵一日。)二、查获的0.67克甲基苯丙胺、0.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