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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金山与赵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山,赵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83号原告魏金山,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赵旭,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山与被告赵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魏金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金山负担。审判员 任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嘉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