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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周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双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东丰路南化雨乡孟堂北。法定代表人:周攀,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奥斯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东丰路南化雨乡孟堂北。法定代表人:周战,经理。被执行人:周战,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菏仲裁字第88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鲁08执17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鲁08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