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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郝应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郝应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初15号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林靖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林发,该清算组工作人员。被告:郝应军,男,汉族。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被告郝应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撤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郭立品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亦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