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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龙秀、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龙秀,于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25号申请人黄龙秀,女,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于国胜,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黄龙秀与被申请人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国胜名下的位于高密市人民大街101号(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改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