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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坚义、许建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坚义,许建春,万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1420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87601836Y,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坚义,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许建春,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万岭,女,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坚义、许建春、万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坚义、许建春、万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人民陪审员  王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