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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进华与刘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华,刘建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580号原告李进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刘建房,男,汉族,1985年0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华诉被告刘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华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进华承担650元。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