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志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王志增,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905号之一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吉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亮,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增,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逄娣,职务主任。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增、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2元,减半收取计117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雪梅审判员 陈密亮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