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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明亮与被告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亮,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427民初1069号原告:曾明亮,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古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194621-9。法定代表人:肖振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文(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原告曾明亮与被告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曾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曾明亮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65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曾明亮系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及时无误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但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却未能及时足额的支付曾明亮劳动报酬。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曾明亮工资共计人民币56549元,对此有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欠薪汇总表为凭证。曾明亮多次向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催讨未果,双方酿成纠纷,曾明亮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付曾明亮工资人民币56549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元,由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交纳。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星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