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翟晓东与李兴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晓东,李兴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21号原告:翟晓东,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兴海,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翟晓东与被告李兴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翟晓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翟晓东以与李兴海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翟晓东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