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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日友、李述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日友,李述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日友,男,1968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莱西市。2009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李述金,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初中文化,农民,住莱西市。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日友、李述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日友、李述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孙日友于2016年6月14日8时许,在莱阳市姜疃医院院内车棚处,采用撬电锁的方式,窃取刘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深红色嘉陵100型二轮摩托车。2、被告人孙日友于2016年6月23日8时许,在莱阳市高格庄镇南北大街一花坛处,采用撬电锁的方式,窃取牟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黑色本田牌100型二轮摩托车。3、被告人孙日友于2016年7月5日8时许,在莱阳市大夼镇新��电器门外南侧,采取掐断链锁、撬电锁的方式,窃取辛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4160元的红色豪爵铃木110型普通摩托车。4、被告人孙日友于2016年12月9日9时许,携带作案工具租用被告人李述金驾驶的鲁B×××××黑色奇瑞轿车至莱阳市大夼镇宋村建军超市门南,采用撬电锁的方式,窃取王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4675元的黑色豪爵悦星牌110型普通摩托车。案破后,该车被追回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日友、李述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记录、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牟某、辛某、王某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搜查笔录,被告人孙日友、李述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日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述金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日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被告人李述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日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述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路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