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从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从连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从连,女,193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山东万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从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3民初4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万贯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公司住所地。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在济南市槐荫区,应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郭从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郭从连起诉时提交了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债权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郭从连,乙方万贯公司,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与管理服务;第十五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郭从连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万贯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3.9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债权咨询、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本案乙方为上诉人万贯公司,其主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应以其注册地济南市市中区为其住所地,且原审法院亦是在银座晶都国际广场向上诉人直接送达的有关应诉材料,据此,上诉人注册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