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润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润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813号原告哈尔滨润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7号B栋7层708层。法定代表人王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超,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润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派遣人员到被告处从事劳务工作。该案件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该案件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