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768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将欠款通过银行转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