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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768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将欠款通过银行转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