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民委员会、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上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下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石龙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吉平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老湾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哨上组与被告安仁县福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民委员会,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上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下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石龙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吉平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老湾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哨上组,安仁县福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1276号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友良。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上塘组。代表人:侯春文。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下塘组。代表人:侯华光。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石龙组。代表人:侯德文。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吉平组。代表人:侯东仁。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老湾组。代表人:侯细德。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哨上组。代表人:侯光平。被告:安仁县福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龙海镇万田村泉水组。法定代表人:李成发。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民委员会、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上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下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石龙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吉平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老湾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哨上组与被告安仁县福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邦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民委员会、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上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下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石龙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吉平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老湾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哨上组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民委员会、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上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下塘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石龙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吉平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老湾组、安仁县龙海镇山塘村哨上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高平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人民陪审员 谢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素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