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子乾与湖南润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乾,湖南润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520-1号申请执行人朱子乾,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湖南润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经济开发区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位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子乾与被执行人湖南润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朱子乾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润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润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子乾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XXX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