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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赠华与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赠华,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263号原告:邱赠华,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汉书,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核心区E1-4号地块(工业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2052245。法定代表人:邱树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帅,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漳平市。原告邱赠华与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邱赠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赠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邱赠华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