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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64号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偿还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46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承担自2014年11月23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10元。逾期,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未履行。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将案件执行款355498元、案件受理费3310元、执行费5200元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未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负责人曲振国长期在外地有病住院治疗,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陕0725执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遂向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将案件执行款358498元(含案件执行费520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353298元,申请人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勉县泰兴木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