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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小鹏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鹏,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何小鹏,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2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4058.3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