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蕊与李雅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蕊,李雅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特77号申请人:王蕊,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委托代理人:闫慧玲,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雅兰,女,194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王蕊与被申请人李雅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受理,定于2017年5月4日在本院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申请人未经法庭准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王蕊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孙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苑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