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卢其焕、廖拥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其焕,廖拥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80号申请人:卢其焕,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委托代理人:江旺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廖拥思,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系粤S×××××号车的登记车主。申请人卢其焕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廖拥思名下的粤S×××××号车(以价值人民币40000元为限)。担保人卢攀伟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40000元作为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4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其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廖拥思的粤S×××××号车(以价值人民币40000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陈国云审判员 胡植彬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