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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管家、株洲市三湘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管家,株洲市三湘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472号原告:冯某。法定代理人:邹娅静,女,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系原告母亲。被告:王管家,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株洲市三湘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汽车城C区12栋1-21号。法定代表人帅瑛。原告冯某诉被告王管家、株洲市三湘汽车有限责任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