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波、娄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娄飙,项松普,杨巧英,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娄飙,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执行人:项松普,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执行人:杨巧英,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3层4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娄飙与被申请人项松英、杨巧英、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陈鸿锦书记员 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