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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志忠与利雄桔加工合同纠纷2017民初12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忠,利雄桔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229号原告:胡志忠,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利雄桔,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忠诉被告利雄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忠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利雄桔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胡志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洁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