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志忠与利雄桔加工合同纠纷2017民初12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忠,利雄桔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229号原告:胡志忠,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利雄桔,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忠诉被告利雄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忠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利雄桔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胡志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洁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