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明伟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伟。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韩鸿恩,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明伟犯贪污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明伟以不构成贪污罪、部分受贿款已退还行贿人,部分受贿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伟贪污45万元,系公共财物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春雷审 判 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嘉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