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戚保奎与戚九明、戚天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保奎,戚九明,戚天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284号原告戚保奎,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戚九明,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戚天让,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戚保相与被告戚九明、戚天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戚保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保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戚保奎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