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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富平县秦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斌、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秦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斌,谭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秦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辉,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76年10月08日生,居民。被执行人:谭艳梅,女,汉族,1980年05月06日生,居民。申请执行人富平县秦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斌、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622元,执行费4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斌所有的陕E086**小车;冻结了被执行人谭艳梅在银行的账户,其它查询未果,调查中二被执行人承诺除本案已扣划的10800元外,每月履行10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另执行费434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栓来 来源: